网络数据刑事合规--侵犯著作权罪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03-09 21:08) 点击:750 |
案例: 2014年3月,被告人吴某设立“车城小说”网站,其通过租赁海外服务器并运行其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关关采集”抓取软件,在未获被害单位起点中文网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抓取复制650部文字作品,存储于自己的服务器上,供“车城小说”网站用户免费阅读。何某通过在“车城小说”网站网页内刊登广告获取广告收益,非法营利数额达人民币19万余元。 案例评析:我国«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带的构成要件:以 营利为目的;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具体的侵权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表现形式为抓取数据后对外销售,除此之外,司法法实践中下列情形通常也被认定为具有营利目的:收取会员费,刊登收费广告,捆绑他人作品获利,获取竞争优势或交易机会等情形。 2.关于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侵犯著作权罪的追诉起点为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即便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抓取他人数据符合下列情节的,仍然应当追究: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500件以上;侵权作品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侵权网站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等等。 3.关于具体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复制、发行,其中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抓取别人网站数据并在自己网站使用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方式。 在本案中,吴某通过广告的方式获利,抓取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数量高于法定追诉标准的500件,且营利数额超过5万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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