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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在公安局工作十余年,后辞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对刑事辩护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到的见解。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致力于刑事辩护,劳动法和公司法的学习与研究,取得了一些成绩。先后为数家公司做过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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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律师代表建议“有条件允许合法代孕”引争议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1-03-09 21:12)    点击:750

      “有条件允许合法代孕”、“打击非法代孕”、“取缔代孕黑市”——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将提出该建议,引发争议。

      有网友质疑,代孕剥夺了代孕者的人格权和健康权,女性或沦为“行走的子宫”;也有网友担心,一旦有条件允许合法代孕,代孕的口子将无形中越撕越大;也有网友认为,对于不育人群,与其面临地下代孕的诸多风险,不如将代孕有条件地合法化加以监管。

     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即代孕母亲)借助现代医疗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其衍生技术),将受精卵植入子宫内,为他人(委托方)完成妊娠、分娩的行为,对此,专家认为,对于“有条件允许合法代孕”,应格外慎重,需要做出更多的研究。

朱列玉:合法化可遏制代孕中的违法行为

      据媒体报道,朱列玉对代孕合法化的建议涉及几个方面:首先,明确代孕亲子关系的法律责任;其次,建议明确代孕手术机构的资质及责任;最后,建议明确代孕监管机构的责任。与此同时,应明确卫生行政部门打击非法代孕的行政职能。并对现行刑法作出司法解释,明确非法代孕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3月3日,朱列玉告诉红星新闻,所谓“有条件允许合法代孕”,主要指明确代孕手术机构的资质及责任,及对代孕委托方的监管,“一方面,从医疗方面来说,医院应当有一定的资质。比如是不是三甲医院?是不是有一定的规模?是不是有足够的医护人员?有没有过硬的技术条件?另一方面,对于代孕方来说,是什么原因委托代孕?有一些条件上的限制。”在朱列玉看来,“有条件允许合法代孕”并非商品化代孕者,“如果经过一定的限制,对它进行合法化,就能够保障各方的权益。比如医疗条件的保障、权利义务的保障,这个不叫商品化了,这是提供一种服务。”对于有条件允许合法代孕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和伦理问题,朱列玉称,“合法化以后就可以进行规制。”他举例,“不合法化的话,私下里生了女孩,(委托代孕方)不要就跑掉了,就更加损害代孕妈妈的权益。”当红星新闻记者问及如果有条件允许合法代孕,代孕行业由谁监管、如何监管时,朱列玉坦言,“现在提这个建议,只是希望它能合法化。合法化以后,什么部门管,那是下一步研究的事。”

      另据媒体报道,朱列玉的建议还称,我国不孕不育的人数占适育人数的10%到12%,大约有4000万到5000万人群面临无法生育的境遇。同时,我国有大量独生子女家庭。而对失独家庭来说,养老问题仍是一个沉重话题。有条件允许代孕,可以给有生育需要的特殊家庭带来希望。在有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规制且不被滥用的前提之下,代孕行为如没有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地,并得到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自由意志的认可,不宜对其一禁了之。

红星新闻: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你将建议“有条件允许合法代孕”。“有条件”,是怎样的条件?

朱列玉:这个条件,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方面,从医疗方面来说,就是医院应当有一定的资质。比如是不是三甲医院?是不是有一定的规模?是不是有足够的医护人员?有没有过硬的技术条件?另一方面,对于代孕方来说,是什么原因委托代孕?为什么要通过代孕这个方式来生孩子?有一些条件上的限制。

红星新闻:如果有条件允许合法代孕,是否意味着代孕母亲被商品化?如何保障其权益?

朱列玉:代孕妈妈不一定要女性来承担,试管婴儿也可以。我这方面没有研究,你好好研究一下,看是不是一定会通过代孕妇女来代孕。

在整个服务过程中,肯定会有一些经济上的因素。比如说委托别人去代孕,那肯定要付别人的钱。但是如果经过一定的限制,对它进行合法化,就能够保障各方的权益。

比如医疗条件的保障、权利义务的保障,这个不叫商品化了,这是提供一种服务。

红星新闻:你建议“有条件允许合法代孕”“打击非法代孕”,“合法”与“非法”如何界定?

朱列玉:(地下代孕)完全处于不管状态,就是一种非法状态,没办法去管理。现在国家卫生部门规定,正规医院都不允许接这样的业务,但是地下的这种业务大量存在。

红星新闻:如何防范代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和伦理问题?如胎儿有缺陷被遗弃;如包生男孩,代孕者怀上女孩被强行打胎等。

朱列玉:这种情况,合法化以后就可以进行规制,就不允许这么做。不合法化的话,私下里生了女孩,(委托代孕方)不要就跑掉了,就更加损害这个代孕妈妈的权益。

红星新闻:如果有条件允许合法代孕,代孕行业由谁监管?如何监管?

朱列玉:合法化了以后,应当由监管部门去监管。现在提这个建议,只是希望它能合法化。合法化以后,什么部门管,那是下一步研究的事。非法化的话,(地下代孕)就管不了、没人管。

性教育专家:失独不应成为代孕的理由

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曾出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第3条第2款指出:“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2017年,适当放开代孕准入的呼吁引发热议后,原国家卫计委发言人曾指出,代孕是一个涉及到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的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都是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对参与代孕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经济的处罚和刑罚。

对于朱列玉代表提出的“有条件允许合法代孕”,知名性教育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文利告诉红星新闻,对此应格外慎重,需要做出更多的研究:比如,到底多少不孕不育的人有代孕需求?他们的情形都是怎样的?代孕是否必要?如果必要,必要性在哪?这些都需要有研究来支持。“在基于大量研究证据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用法律来规范这一行为,而且在制定法律时也要非常严谨。”

“可以研究代孕合法的国家的情况,以此作为前车之鉴。同时,在医学领域也要进行严格控制。”刘文利指出。而对于朱列玉在建议中提到的失独家庭的养老困境,刘文利表示,失独不应该成为代孕的一个前提条件,失独家庭的养老责任不应该由家庭来承担。

朱列玉还称,“代孕妈妈不一定要女性来承担,试管婴儿也可以。”对此,中南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原生殖医学中心实验室负责人刘文惠表示,试管婴儿仍需由女性的子宫来孕育。

红星新闻注意到,近年来,涉及代孕合法化的话题已引发讨论。《人民日报》在2017年的一则报道中指出,作为一种相对新兴的事物,代孕涉及的一系列伦理问题对社会管理带来挑战。

报道引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指出,代孕过程中,即便精子和卵子都属于委托夫妻,孩子由另一个女性身体生产,也可能让某些人产生亲子关系错乱的感觉。在怀胎和分娩过程中,代孕者可能对胎儿产生母子情结,在孩子出生后不愿放弃,造成归属权的争夺。

北医三院妇产科主任医师王丽娜则指出,辅助生育技术解决了不孕症患者的问题,给许多家庭带来了福音。例如有的癌症病人可能在30岁甚至更早把子宫切了,这么年轻就丧失了做母亲的权利。她建议适当放开代孕准入,但要防止商业代孕。

据她介绍,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能允许的就是志愿代孕,代孕母亲基本上属于无偿的行为。

北京大学医学部伦理学副教授尹秀云则认为,代孕技术的应用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律上的,一个道德上的。即便法律不允许,也不能把代孕悬置起来,完全不考虑。

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接受《光明日报》采访时指出,代孕合同以女性的孕育行为为标的,代孕合同能否履行、违约时如何追责以及代孕子女亲属关系的确定等法律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假如生育的子女有缺陷或病症,双方都不愿意要,该如何保障代孕子女的权益?”孟强表示。

此外,孟强进一步指出,“如果允许代孕,那么怀胎十月、一朝分娩作为亲生母亲的铁证将会被破坏,母亲生育之恩、养育之苦的传统形象将会被颠覆。甚至一些娇气富有的女性,可以让他人代孕而自己乐享其成。有人也可能会为了获利而不惜出卖身体替人怀孕生育,这对于公众都是伦理道德甚至是思想观念上的冲击。”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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