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刑辩律师代理重大案件时的九个注意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1-03-09 21:14) 点击:772 |
按照新的审判方式,现在办理刑事案件,事先形成完整的辩护意见是很不现实的,但是基本的辩护观点或者可能形成的几种思路,应当事先有所准备。那么,如何形成辩护观点?刑事辩护应当坚持什么样的原则? 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最好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集思广益。现在有些律师事务所是这样做的,但据我了解还不太普遍,多数律师事务所还做不到这一点。可以说,我们的律师目前基本上还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各自为战,律师忙于应付自己的案件,很少有事务所能够坚持集体讨论的制度。如果律师办理重大案件时能够在出庭前集体讨论,开庭时有本所律师旁听,开庭后总结讲评,我认为是一种非常有益的方式。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集体作用,减少失误,又有利于提高律师的整体水平。现在的案件太复杂,特别是新刑法实施以后,增加了很多新的罪名。坦率地讲,新刑法规定的若干新罪名,特别是有些经济犯罪、金融证券犯罪的罪名,到目前为止,立法者本身都没有搞清楚,学者本身也没有搞清楚,以至于在专家论证时也常有分歧。原因很简单,我们的法学专家并不是金融专家,也不是票据专家,并且,我们的证券市场、金融市场本身又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的发育很不成熟。但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及时立法却是必要的,这是一种现实的、不可回避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存在,必然会使司法工作产生一些难题。有时候我们会埋怨司法人员水平低,这种现象确实有,但反过来一想,一些连专家都在探讨中的问题,怎么好过分地去要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能够准确把握呢?这是一种过渡状态,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但不管原因如何,既然问题已摆在这儿了,我们就应当面对。作为律师来讲,面临这些复杂的问题,如果我们能够集思广益,充分讨论,甚至包括请教专家,把它搞清楚,对自己本身也是一个提高。我认为,律师办案失误确实责任重大,而且我了解到有的律师的失误确实相当严重。比如明显无罪的案子硬是作有罪辩护,明显是防卫的案子却看不出防卫的性质,类似的事例并不少见。有时候会出现的一种很可悲的情况是:侦查机关稀里糊涂地侦查,检察机关稀里糊涂地起诉,律师稀里糊涂地辩护,法院稀里糊涂地定罪,最后被告也稀里糊涂地认罪伏法。既然这四个方面都认为有罪了,被告还有什么可说的呢?虽然这只是个别情况,但出现这种结果的时候,不能说律师没有责任,司法机关办案要经得起检验,律师也不例外。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律师也有错案追究的问题,刑案中也没有经济赔偿问题,但律师却不能没有责任感,不能原谅自身的失误。所以说,我们律师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时候,一定要争取集思广益,要对办案质量负责。
肆、对敏感性重大案件应尽量避免搞人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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