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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在公安局工作十余年,后辞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对刑事辩护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到的见解。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致力于刑事辩护,劳动法和公司法的学习与研究,取得了一些成绩。先后为数家公司做过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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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以为占了便宜而沾沾自喜的时候,可能已经涉嫌犯罪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1-06-30 10:17)    点击:678

当你以为占了便宜而沾沾自喜的时候,可能已经涉嫌犯罪了!


    不用了的银行卡,反正闲着也是闲着,就当是废物利用,卖给别人换点钱也挺好的。你或者你身边的朋友有没有过这样的行为?如果有,那你可能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在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的罪名,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复杂。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产生了一系列黑灰产业链,形成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其中之一。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全国法院关于本罪的法律文书,截止发稿日止,共检索到990篇文书,其中,2017年2份、2018年4份、2019年8份、2020年335份、2021年641份。该数据也印证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两年属于高发犯罪,2021年刚过去一半,全国关于该罪名的判决书已然接近去年该罪总数额的2倍,也足以见得国家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之大。     

     那么,我们来看看法律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情节严重”给与了细化。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更是为打击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

     国家从严打击网络犯罪这一点从笔者检索到的法律文书中也可管中窥豹,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基本上鲜少见到判缓刑的,笔者翻阅了一百多份法律文书,只见到一份有多名被告人的判决中对其中一个被告人判处了缓刑,而该被告人违法所得额仅90元钱。  

     以该罪名追究法律责任的大部分被告人大部分是把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银行U盾等及相关密码信息出卖给他人,或者通过招聘兼职人员办理手机卡后以每张几十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并将收购的手机卡卖给他人,从而获利,结果公安机关在被卖的银行卡中查询到大量银行流水其中不乏上游犯罪的涉案赃款,结果导致被告人深陷牢笼,还有一小部分被告人是找工作的时候没有擦亮眼睛,从事了所谓“老板指派的任务”,从而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举个简单的例子:被告人刘欢通过朋友认识“老板”,对方让刘欢帮忙做事并承诺工资一个月5000元。刘欢同意后,“老板”多次转账给刘欢用于房租及酬劳并快递给其四台GOIP设备,刘欢收到转账及GOIP设备后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官林路XX号、钟山区富民XX号、红桥新区石桥公寓XX室租房,并根据“老板”指示接入互联网架设该四台GOIP设备。

    2019年6月24日,六盘水市反通讯(网络)诈骗中心接公安部推送的从钟山区川心小区和钟山区明德实验学习(钟山区官林路)涉嫌电信诈骗号码线索六条,其中包括该四台GOIP设备的涉案线索6条,涉案金额74587元。最终,刘欢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这个就是典型的找工作没有擦亮眼,关于找工作的问题,可以去阅读笔者之前写过的一篇文章《找工作,别踩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坑》,本文不再赘述。

     你可能要问了:你刚才不是说法律规定明知是在帮助犯罪还把银行卡、手机卡等信息卖给他人才可能涉嫌犯罪,可我卖卡的时候就不知道对方是谁,也不知道他拿银行卡去犯罪啊,那我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了?    

     这个是要结合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银行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的。


     你可能还会问:那我可以说我的多张银行卡一起丢了啊,我根本也不知道有人拿我的银行卡干什么了,我是否就不构成犯罪了?

     答案也是否定的,犯罪分子在无法获取被告人银行密码的情况下使用其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不符合常理,而且多张银行卡丢失而不补办、不挂失也是不符合常理的。

     在实践中,法院一般并不一定要求行为人要确定的知道对方用其提供的支付工具从事什么样的犯罪,或者涉嫌什么样的罪名,以及对方的实际身份信息,而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可能知道其提供的上述信息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并且实际上述信息确实被用于犯罪了就可构成犯罪,换成大白话就是你向别人提供支付工具了,你知道他可能用该信息从事犯罪活动,而实际上他也确实用该信息实施犯罪活动了,你就可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因此,不要投机取巧的找借口,不为蝇头小利所诱惑,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等支付信息,才是王道。 

     仁和刑辩团队简介

     仁和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是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及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专业团队,有被CCTV“今日说法”报道过从事刑事辩护近20年的刑辩专家、公安局刑侦副所长辞职从事律师工作15年及检察院公诉科长辞职的实战经验丰富的专家型律师,法学院毕业的硕士,本科生青年才俊。团队秉承“专业、高效、负责”的宗旨,践行案件集体研究,首席律师主办的办案模式,为委托人及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专业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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